各普通高校: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强省建设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全省高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水平的提高,培育优秀的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经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高校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校项目管理具体细则或办法,积极推进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各高校在实施《管理办法》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教育厅
2018年7月 日
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适应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强省建设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省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提高省教学研究项目质量,提升高校人才培养能力,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要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教育方针和新时代全国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一带一路、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重大战略,聚焦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中的重点问题,坚持教研结合、研教互促,通过开展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建设,引导高校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深入研究高等教育教学过程中的新要求、新情况、新举措,以高质量的教学研究指导和带动教学改革实践,培育一批高水平国家级和省级教学成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推进教育创新,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立项要突出创新性原则,围绕综合改革、内涵建设、质量监管等改革主题,体现创新创业教育、教育信息化、“新工科”建设、协同育人等发展理念;突出示范性原则,起到引领方向、推动教改、发挥示范的作用;突出科学性原则,符合人才培养规律、学科发展规律、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突出应用性原则,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有严格的实践检验期,实践检验效果好。省教学研究项目每年立项600项左右。
第四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实行省教育厅和学校两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高校教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制定省教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立项项目;适时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项目结题备案。各高校负责制订本校教学改革研究规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本校项目申报、择优推荐、项目过程管理、跟踪检查、经费使用监督和项目结题;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省教育厅建立动态“湖北省高等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专家库”,从中遴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全省高校教学研究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参与研究制订全省高校教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及项目指南;评审申报项目;参与省教学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的主要范围为:适应湖北省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研究,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创新,课程体系建设和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实践教学改革与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培养,教师教学能力提升,优质教学资源的建设与共享,教学质量管理及保障体系和监控机制,高等教育信息化,研究生和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民办高校办学机制、教学管理模式等方面的改革研究与实践。
第七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分一般项目、委托项目两类。其中,一般项目按照属性分研究生教育教学项目、本科教育教学项目和高职高专教育教学项目;委托项目由省教育厅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和需要,直接指定相关高校承担项目研究,委托的项目应是适应时代要求,具有领先理念和较好研究基础,采用现代科研手段,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有重要促进作用,影响面广、推广价值大、社会效益好、有一定深度和难度的研究项目。同时,省教育厅委托湖北省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开展实验室专题教学改革项目研究,委托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大学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开展大学英语专题教学改革项目研究,专题研究项目的申报、评审实行统一布置、分别评审,按同等标准、同质同效的办法予以评审推荐,分别由湖北省高校实验室工作研究会和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大学外语教学专业委员会组织进行,推荐结果由省教育厅综合统筹纳入立项。委托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年度省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总数的5%。
第八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对象为全省普通高校(含本科高校、独立学院、高职高专院校、军事院校、成人高校),参与人员以教学一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中青年骨干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为主体。
第九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每年申报一次,项目申报工作由省教育厅统一布置。一般在每年上半年发布省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通知,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条 申报省教学研究项目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项目选题符合省教学研究项目立项指南的要求;
2.项目研究目标明确,有较好的研究和改革实践基础,研究力量较强,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反映省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的指导思想,体现教育改革发展新要求,改革路线清晰,改革举措切实有效,有利于增强人才培养的适应性,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
3.项目研究设计科学合理,理论与实践结合,研究与改革实践结合,研究方法和实践途径可行;
4.项目注重实际应用,对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改善教学管理有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项目完成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5.近3年已有相同或相近立项项目,相比之下没有明显创新的申报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申报;
6.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合理;
7.经项目所在学校组织初审和推荐,且学校能保证项目研究和实践条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省教学研究项目:
1.获得各级教学成果奖励后,无新研究内容、无可预期的重要突破的项目;
2.已获得国家、直属部门或省(市)级及以上相关学(协)会等立项支持的项目;
3.已获得国家、省(市)自然科学基金、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等立项的项目;
4.已获得国家、省(市)级教育科学研究立项的项目。
第十二条 为保证项目的水平和质量,申报省教学研究项目的主持人一般应承担过校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确有较强教学或教学研究水平、且在教学一线或教学管理岗位连续工作5年及以上,学校在申报时可按照规定程序放宽至中级职称。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实行项目主持人负责制,主持人限一人,参研人员一般在5人左右(含主持人)。学校申报省教学研究项目,应向教学一线人员倾斜,确保教学第一线教师的申报项目比例不少于80%。
承担有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主持人,其承担的省教学研究项目完成结题后,方可申报新的省教学研究项目。作为项目主持人的,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
第十三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各类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不受理纸质材料。湖北省教学研究项目网络申报评审平台为项目申报唯一网络平台。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程序
1.省教育厅发布省教学研究项目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
2.各高校组织本校申报工作,申报人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经学校项目管理职能部门根据本校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遴选推荐,确定本校推荐申报项目;
3.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应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等进行综合评议,签署具体意见,加盖学校公章后存档备查。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学校对《项目申请书》内容真实性负责。学校职能部门将《湖北省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汇总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省教育厅,按省教育厅发布的省教学研究项目年度申报要求组织完成网络申报。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二章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和负责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形式初审,制定评审具体办法。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所属学科分类,结合项目属性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方式,通讯评审实行网上匿名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评审指标体系采取百分制打分的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并简要给出评审意见,每个评审组专家人数为5-7人。确有特殊情况及需要的,经省教育厅研究确定,可采取会议评审方式,会议评审原则上实行无记名差额投票和集体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规则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坚持强化导向、把握重点、做好兼顾、坚持择优、客观公正等基本原则,从选题意义和应用前景、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立论依据、研究内容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改革的预期目标和成果、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积累、已具备的改革条件和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价,项目评审基本标准是:
1.选题具有重要的教育教学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鼓励立足国情省情,以研究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主攻方向,具有全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的课题;鼓励具有理论创新和研究方式方法创新的课题;
2.项目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创新性和应用价值;
3.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思路清晰、方法科学;
4.具备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教学实践和资料准备,具备完成研究任务的时间和条件;
5.项目研究经费预算支出合理。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打分意见,按照评审具体办法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拟立项项目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经厅领导批准,正式行文公布。
第十九条 不断完善评审制度,保证评审质量。严格执行以下评审制度:
1.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度。评审专家原则上从湖北省高等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专家库中遴选,一般为教授或正高级职称,熟悉被评项目所在学科专业领域,在教育教学研究方面有较深造诣;
2.实行评审回避制度。每个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应分别来自不同的单位,评审专家本人未主持申报或作为成员参与当年的省教学研究项目;
3.建立专家信誉保证制度。省教育厅对评审情况进行评估,建立专家信誉度档案。评审专家如有违反廉洁自律、评审工作要求和评审纪律等有关情况的,一经核实该评审专家当年所有评审打分作无效处理,同时取消其湖北省高等教育教学与教学管理专家库资格。
第二十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的申报和立项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同题兼报等行为,凡经举报查实,即取消项目申请者的申报资格。对已立项的省教学研究项目,若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即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立项,并提请项目所在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一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资助经费由项目所在学校纳入年度教育事业预算,在教学经费中统筹安排。项目所在学校要按照《项目申请书》承诺,提供项目经费以资助研究。省财政预算单位高校应同时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编制好经费预算,并按要求做好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各高校要合理安排经费,确保省教学研究项目按时保质结题,并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1.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以及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小型设备购置或租赁使用设备费用;
2.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3.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
4.会议费:指在围绕项目举行的项目开题、专题研讨、成果鉴定等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5.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包括项目成果评审结题费、鉴定费等。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6.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7.印刷费:指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录费等;
8.其他: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它支出。
第二十三条 项目主持人及团队在学校财务部门、项目管理职能部门的具体指导下支配和使用项目经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所有费用开支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出国或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不允许项目团队以外的人员使用。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及其所在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财经纪律,项目所在学校要加强对项目经费的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措施有力,确保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理帐目,核实开支数额,在报送结题材料时一并报送省教学研究项目的经费决算情况。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研究时间从省教育厅行文公布立项名单之日起计算。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2-3年,其中相关成果的教学实践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如有特殊情况,经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同意后研究周期可适当延长,原则上延期不超过2年。
第二十六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实行项目所在学校和主持人负责制。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所在学校负责完成研究工作,不得变更依托学校和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学校及项目主持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开展研究。每个省教学研究项目只能确立一个项目主持人,具体负责项目的调研论证、方案设计、成果总结、实践应用和经费使用等工作。项目主持人及团队成员在立项研究期内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对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继续参与完成研究工作或者根据需要变更成员的,需经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同意并审核备案。项目主持人发生变动的,新更换的主持人应满足本办法基本规定,且职称不得低于原主持人职称,经全体团队成员签字同意后,由项目所在学校以公函形式报告项目主持人变更的缘由、变更具体情况、主持人基本信息及团队成员签字,在结题时附上一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项目研究周期超过2年的,项目研究过程中应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具体工作由学校组织。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经费是否合规使用;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成果应用于教学实践的情况等。学校应认真审核项目研究年度报告,及时发现和处理项目研究过程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公布年度检查结果。对于没有进行实质性研究的项目、无故不接受年度检查或年度检查不合格的项目,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经费使用。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可对省教学研究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一直未开展研究工作;
2.项目实施情况表明,主持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
3.未按本办法要求擅自变更主持人或研究项目名称;
4.在规定的项目周期内未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者。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或教育厅作出项目撤销决定,该项目主持人2年内不得再申报省教学研究项目。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 省教学研究项目结题工作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进行宏观指导和综合管理,由项目所在学校具体负责。项目完成后,项目主持人应填写《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并提供项目申请书复印件、成果最终研究成果(含正式出版物)、研究工作总结报告及附件支撑材料等有关材料,报所在学校职能管理部门审核。教学研究成果的主要形式包括:教学改革研究论文、著作、调研报告、实验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课程标准、讲义、教材(含实训教材)、实验指导书、教学课件、教学软件等。省教学研究项目的研究成果(论文、著作等)公开发表(出版)时,须在醒目位置注明(标明)“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和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 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通过会议评审方式,对项目研究情况、成果及教学实践进行评审结题,参加评审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可由高校同行专家、行业部门专家和企事业单位专家等组成,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其中校外专家比例不少于3/5,项目研究得到三分之二以上专家赞同即为通过。项目结题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主持人按《项目申请书》和任务计划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不存在署名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争议;以立项项目为基础的主要教学改革实践取得一定成效;经费开支合理合法。
第三十一条 学校职能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评审结题通过后,在《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学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上填写意见,附上由结题评审专家签名的结题意见等证明材料,一式三份集中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加盖“湖北省教育厅高等学校教学管理专用章”后备案。
第三十二条 申请结题验收的省教学研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计划;
2.未按计划完成研究或改革内容;
3.必要的佐证材料不完整或数据虚假;
4.研究成果质量低劣,无实用价值;
5.剽窃他人成果或有其他侵权嫌疑;
6.有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条例,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等其他情况的。
如项目学校和项目主持人有发生以下情况的,将在下一年度省教学研究项目立项工作中减少项目学校的申报限额: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未经批准,无故放弃项目研究;
3.项目所在学校把关不严,管理松懈。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题时间以学校组织会议评审结题通过实际日期为准。项目结题通过后,一般应在60日内向省教育厅报送备案,省教育厅原则上每学期期末(6月、12月)各集中进行一次备案。
第三十四条 项目学校应积极做好阶段成果和最终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支持研究成果的公开出版和发表,向其他高校和社会组织积极推荐。对推动教学改革与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并可能产生重大社会效益的应用研究,相关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促使研究项目发挥效益。
第三十五条 省教育厅鼓励高校采取积极措施和手段加强对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对承担或参与省教学研究项目的人员,各高校要与承担或参与同级科研项目同等对待;对教学改革研究成绩突出的人员,学校可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深化高等教育改革,提高高校教学质量有重要意义的省教学研究项目及成果,高校应在省高校教学成果奖励工作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三十六条 省教育厅根据需要对通过结题的省教学研究项目及成果进行汇编,召开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成果报告会,及时发布研究成果信息,开展学术交流,促进优秀教学改革成果的传播与运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高等学校须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高校以外的教育系统有关单位申报和承担省教学研究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湖北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