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当年在校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个人独立或合作完成的科研成果经学校推荐可申请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学生参与教师科研的成果不属于奖励范畴。
二、成果范围
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形式主要为大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具有创新性或社会影响的科学技术成果、发明创造、专利技术、软科学成果、学术论文和文学作品等。
大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美术类作品、表演类作品、“挑战杯”获奖成果及已获得省教育厅组织的学科竞赛、专业比赛奖励的成果不属于奖励范畴。
三、申报名额
“211”工程学校申报数控制在本校上学年度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数的千分之二,其它高校申报数控制在千分之一。超过申报限额的院校不予受理。
四、工作程序
1、学校推荐。学校在校内评审奖励的基础上,按限定的名额向我厅择优推荐。各校在上报前必须对拟推荐成果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无异议后方能上报。
2、资格审查。省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各校申报成果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未通过的成果不提交评审。
3、专家评审。省教育厅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标准按《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审标准》(修订)的规定执行。
4、成果公示。拟授奖的成果对外公示十天,接收异议。
5、异议处理。对拟授奖成果提出异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成果名称和异议内容。单位提出异议的,须写明联系人的姓名、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省教育厅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保密。获奖成果的授奖等级不在异议之列。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核实,并在收到异议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委会裁决。逾期未报者视作放弃奖励。
5、批准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裁定同意的成果由省教育厅行文公布并颁发获奖证书。
五、申报材料
1、每项成果须填写《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表》一份;作为成果第一完成人,每年只能申报一项成果,每项成果申报者不得超过5人。
2、每项成果须提交成果原件及有关材料各一份。
3、每项成果应单独装袋,一项一袋,并在袋上注明学校名称及分类编号。申报材料中如有实物(含软盘),须在实物上标签注明学校名称和分类编号(该编号和相应成果分类编号一致)。
4、申报材料的分类和编号方法。申报材料的分类按成果本身所属的科类确定:一、文科类-A**;二、理科类-B**;三、工科类-C**;四、农医类-D**。文科类含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等学科门类。“*”为各校申报某类成果的顺序号。
5、成果推荐学校须填写《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申报情况汇总表》一份,按第四条中规定的A、B、C、D四大类的顺序依次编排。汇总表分别报纸质文档(A4规格纸)和电子文档(EXCEL文件)。成果名称及形式填写要规范,成果名称一律写在“《》”内,前加与之相应的成果形式名称,如“长篇小说《……》、科研论文《…….》、专利《……》”等。
六、其他
1、湖北省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工作每年组织一次,由省教育厅高等教育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申报时间在每年10月8日-15日。
2、各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学生科研成果表彰奖励的具体实施意见。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