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大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版)
为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激励学生进取精神和发扬团队合作精神,拓展学生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鼓励全校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大学生学科竞赛。为使学生参加学科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有效达到参与竞赛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组织学生参加学科竞赛是为了激发学生科学研究的兴趣,提高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并形成良好学风。通过参赛培养学生的知识应用能力、科学研究能力、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精神。促进相应学科的课程教学改革,推进素质教育,增强校园学术氛围和科技文化氛围,为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创造条件,造就知识、能力、品格协调发展,具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竞赛类别
按照竞赛主办方、性质、影响、参赛范围等因素,将学科竞赛分为以下级别:
1.国际性学科竞赛: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世界性学科竞赛。
2.国家级学科竞赛:指国家政府或各部、委、局,以及全国性的学会、教指委、行业协会、大型企业等公开举办的,面向在校大学生的常设性全国范围的学科竞赛。
3.省(大区)级学科竞赛:指省级政府或及其各厅、局、委,以及省级学会、协会、专业指导委员会、团体、大型企业等举办的全省范围的学科竞赛,或国家各地区区域范围的学科竞赛。
4.校级学科竞赛:指学校主办或由数所院校联合举办的学科竞赛。
5.院级学科竞赛:指学院主办、面向本院或者全校学生举行的学科竞赛。
各类省级(含)以上学科竞赛项目级别由教务处综合考虑主办单位、社会影响、竞赛水平等因素审批认定。
学校总体上鼓励和支持我校学生参加各种有利于学生成长的学科竞赛,为学生参赛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学校重点支持社会影响力大、参赛面广、能充分提升我校社会声誉的学科竞赛项目,例如全国大学生机械设计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工程训练及综合能力大赛、全国大学生数学竞赛、中国服装设计新人奖等赛事。一般赛事将给予分类支持。校级及院级学科竞赛由主办方自行负责,教务处可提供便利。
三、竞赛组织与管理
学校的学科竞赛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和校团委负责宏观管理工作,相关院部负责实施。
(一)教务处职责
1.负责学科竞赛的宏观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学生学科竞赛相关文件和政策。
2.确定学科竞赛的性质和组织实施单位。
3.负责组织协调、经费管理。
4.负责竞赛获奖指导教师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5.组织学科竞赛的总结与经验交流。
(二)校团委职责
1.负责竞赛获奖学生表彰奖励等工作。
2.负责组织、实施“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
(三)院部职责
1.成立院部学科竞赛工作领导小组,将学科竞赛纳入本单位日常教学工作。
2.确定承担的竞赛项目负责人,院部和项目负责人对竞赛的过程与成效负责。
3.制定所承担的各学科竞赛的具体实施计划、参赛方案;拟定年度竞赛活动经费预算。
4.负责竞赛活动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工作。
5.加强学科竞赛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和相对稳定的学科竞赛指导队伍。
6.不断扩大学生受益面,有条件的院部尽可能为学科竞赛开设相应的公共选修课,以加强学生学科知识、技能等方面的培训。
7.对学科竞赛相关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竞赛结束后院部应将竞赛获奖文件、证书扫描件、奖杯照片、竞赛相关图片、书面总结及其它有关材料等送交教务处备案。
8.负责核定学生所获得的竞赛创新学分并进行记载。
9.结合学科竞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改革,并将有关成果融入到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中。
10.促进大学生创新园区(分园区)建设,逐步形成学生自主管理和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三)指导教师职责
各类竞赛项目应组成指导教师组,设竞赛项目负责人一名,指导教师若干名,主要职责是:选拔与确定参赛学生、研究与制定培训方案、组织与实施培训,选拔确定参赛学生,按竞赛组委会和学校要求完成竞赛的全过程,并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和梯队建设。
四、竞赛表彰和奖励
(一)对学生的奖励
1.每年年底各院部统计、汇总各类竞赛获奖情况报校团委,按照相关奖励制度对获奖学生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2.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相关规定,给予获奖学生相应的创新学分。
3.对在竞赛过程中表现优秀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在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对指导教师的奖励
1.对获奖指导教师学校将按照相关教育教学奖励制度给予相应奖励,每年年底由教务处统计,报人事处执行。
2.对在学科竞赛中获得显著成绩的指导教师,学校将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级计算。
五、企业赞助
学校欢迎企业或单位为竞赛提供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冠名权。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