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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辅修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01浏览量:

武汉纺织大学辅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根据《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武汉纺织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以下简称辅修)。

第三条  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修读辅修专业:

    1.在校本科生修业满两学期者。

    2.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

第四条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五条  辅修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辅修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学生注册、缴费,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制作、注册、发放;学院负责辅修的招生宣传,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的监控,课程考核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七条  辅修教育收取费用全部用于办学成本开支,包括学校资源占用成本,部门管理成本,学院教学、管理成本等。 

第八条  辅修教育收入的使用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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