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辅修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复合型人才,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根据《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武汉纺织大学本科学分制学籍管理条例(修订稿)》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行主辅修制度,鼓励部分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好本专业的基础上,辅修第二专业(以下简称辅修)。
第三条 我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修读辅修专业:
1.在校本科生修业满两学期者。
2.政治素质良好,学习成绩良好,有较大学习潜力,且对辅修专业有特别兴趣和一定基础者。
第四条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每年公布开设的辅修专业目录供学生选择。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申请攻读一个辅修专业,修读期间不得改变专业。
第五条 辅修按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六条 辅修实行二级管理,教务处负责辅修学生注册、缴费,招生计划和教学计划的审核,结业资格及学位资格的审查,证书的制作、注册、发放;学院负责辅修的招生宣传,教学计划的制定,教学任务的落实与安排,日常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的监控,课程考核及成绩的录入与管理。
第七条 辅修教育收取费用全部用于办学成本开支,包括学校资源占用成本,部门管理成本,学院教学、管理成本等。
第八条 辅修教育收入的使用按学校相关制度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