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武纺大教〔2018〕27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士学位办法(试行)》精神,为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省级招生部门批准,被我校录取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含专升本,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须同时遵循有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我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达到下列学术水平和要求,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可授予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
(二)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其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成绩均在及格及以上,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学生提前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申请提前毕业获批的。
(五)参军入伍学生,达到毕业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第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毕业当年未获得本科毕业证书的;
(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专业必修课(不含通识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平均学分绩点小于等于2.5;
(三)因其他情形经学校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第五条 对于符合毕业条件,未达到授予学位条件,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经学校审查合格,亦可补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参加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村官考试并被录用者;
(二)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各类学科竞赛中荣获国家奖、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武汉纺织大学为参赛单位),竞赛奖励范围认定见《武汉纺织大学大学生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三)作为前三名申请人获得授权专利、在北大中文核心及以上专业期刊上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研究性学术论文(以武汉纺织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或被EI、ISTP、SCI、CSSCI全文检索收录者;
学位的补授需由学生本人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经校学士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方可授予。
第六条 结业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返校重新修读课程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当年,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由该生原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方可授予学位。
第七条 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修读我校辅修双学位课程的应届毕业生, 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经学校审查合格,可授予双学士学位:
(一)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修满辅修双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第八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于每年6月、12月各召开1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行二级学院、教务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三级管理,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一)各二级学院教授委员会在每年5月底、11月底,按学士学位授予条件逐一审核毕业生的学位资格,并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提供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二)教务处复审各二级学院上报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评定;
(三)学士学位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学位证书管理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位证书;已发的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士学位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申诉与复议
学生如果对学位授予有异议,可按学校学生申诉管理办法进行申诉,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定。
第十条 附则
(一)本细则从2018级开始实施;
(二)本细则解释权属学校教务处,原《武汉纺织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武纺大教〔2015〕56号)同时废止。国家及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