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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教育教学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07-04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校?院(部)”两级管理、管理中心下移、教学资源前移配置的管理模式,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教学经费分一般性经费、竞争性经费、专项经费,各类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分别对应为一般性管理项目、竞争性管理项目、专项管理项目。

    一般性管理项目由二级教学单位立项,由各教学单位掌握,按批准的计划和财务规定使用和开支。

    竞争性管理项目由教务处按照计划编制预算,项目立项后,分配到各项目负责人,按照财务规定开支和使用。

    专项管理项目由教务处按规定制订专项计划,报学校审批通过后按财务规定开支。

    第三条 一般性管理项目包括专业建设类、课程建设类、科技创新类、实践类等几类项目。

    专业建设类包括专业改革(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卓越工程师教育培育计划、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实验计划、战略性新兴< 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校外实训基地、新增专业)、教学研究项目等;课程建设类包括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校级培养课程等;科技创新类包括学科竞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实践类包括低值易耗、本科生实习项目等。

   竞争性管理项目主要包括省级教学研究项目、校级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校级复合人才培养试点班、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重大项目、优秀大学生海外游学计划等。

   专项管理项目包括工程实训中心、北京时装周、体育维持费、模特费、试点学院专项等。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四条 预算编制。每年按照学校预算编制进程安排,由教务处、计财处会同各二级教学单位,参考前一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编制教育教学经费预算。

  第五条 项目立项。

   1. 一般性管理项目,由二级教学单位根据建设计划,在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下组织实施项目评审,评审结果经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确认后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备案。

  2.竞争性管理项目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组织申报遴选。具体程序及要求:

    (1)学校教务处以正式通知将申报信息下发到二级教学单位,并在教务处网站、校内主要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2)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填写申请材料,准备相关佐证材料。

    (3)各单位审查申报材料,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核,并提交学校教务处。

    (4)学校教务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负责项目的评审工作,为完善申报材料提出修改意见。

    (5)学校教务处对专家组评审后的修改情况进行核实,经公示异议处理后,对外公布。

    3.专项管理项目实行审批制,由二级教学单位提出申请,教务处审查,报请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予以立项。

    4.各类项目所列经费必须控制在学校教育教学经费编制预算范围内。

    第六条 经费下达。

    1.一般性管理项目立项公布后,二级教学单位应将预算细分到各项目负责人,同时,从项目公布之日起两周内,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额度制定出经费使用计划,填报学校计财处编制的《项目申报表》,报请所在单位审批。单位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再提交财务处执行预算经费。

    2.竞争性管理项目、专项管理项目立项公布后,从项目公布之日起两周内,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立项额度制定出经费使用计划,填报学校计财处编制的《项目申报表》,由学校教务处审批。

    第七条 一般性管理项目可分年度执行,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但预算只编制当年度的预算执行额度。竞争性管理项目、专项管理项目建设周期为一年。

    所有项目完成后均要接受验收。验收主要材料: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项目建设成效及经验分析、项目管理情况、项目经费决算报告等。

    一般性管理项目验收由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方案及结果报教务处备案。竞争性管理项目、专项管理项目验收由教务处组织。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八条 教育教学经费使用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责任人要根据项目计划合理安排经费开支。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监控项目各项经费开支,指导跟踪项目建设进度。

    第九条 项目立项经费到帐后,项目负责人可以使用经费开展项目研究,经费开支额度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80%以内;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开支剩余的经费。

    第十条 项目中期检查一般安排在每年10月-11月进行。

    一般性管理项目、专项管理项目实行报备制,中期检查由各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实施,检查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竞争性管理项目的中期检查由学校教务处组织实施。具体程序及要求如下:

    (1)制定和发布中期检查工作方案;

    (2)审查项目建设材料,建设材料包括:项目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及下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项目财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项目建设成果证明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3)检查形式包括座谈和实地走访、调研等;

    (4)编制检查情况报告,反馈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中期检查结果记入项目建设档案,项目建设结果影响下一年度预算额度,不合格项目应予撤销,取消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 教育教学经费开支范围及限额:

    1.办公费:包括日常办公用文具、纸张、配件、耗材等,开支额度应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30%以内;

     2.差旅费:项目组成员和外聘专家参加会议、调研、培训,学生实习、调研、培训差旅费,市内交通费(公交、的士、地铁等),开支额度应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40%以内;

    3.咨询费:项目聘请校外专家的咨询费、指导费、讲课费、培训费等,开支额度应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20%以内;

    4.资料费:包括购买必要的书籍、资料费用,打印费,论文版面费;

    5.设备购置费:购买教学用仪器设备、实验用品;

    6.维修费:教学、实验、办公场地的改造和维护;

    7.试点班学生实习的相关费用;

    8.耗材费: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实验耗费的材料;

    9.其他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必要开支(如宣传报道费、网站建设、视频制作等)。

 

第四章  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报销签批程序:

    1.一般性管理项目: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单位负责人加签,项目负责人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时,由教务处加签;其中,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老师要加签。

    2.竞争性管理项目:项目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加签,教务处加签,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老师要加签。

    3.专项管理项目:项目负责人和教学单位负责人签字,教务处加签。

    第十三条 对立项一年仍没有启动研究计划或进展缓慢的项目,给予停拨甚至追回经费。对于违反财经政策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的项目继续实施,项目管理按本办法执行。原《武汉纺织大学教育教学改革与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武汉纺织大学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相关条文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第十五条 各二级院(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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