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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规范

发布时间:2013-09-01浏览量:

武汉纺织大学学生考试规范

 

    为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促进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学生考试纪律

第一条  学生必须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持本人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考试证)于考试前15分钟进入考场。开考超过半小时,迟到者不准进入考场。开考半小时内,学生不得交卷。

第二条  学生进入考场,须听从监考教师的指挥,保持一定间隔就座,并将有关证件放在座位左上角,以备检查。课桌上、抽屉内,不准放置任何书籍、笔记本、零散纸张等(开卷考试和教师事先允许的除外),不准放置书包、现代化存储及通讯设备等,否则一律以考试违规论处。

第三条  考场内要保持安静,对题目印刷不清、错字、漏字,应举手示意,由主考教师到桌前解答,不得以任何借口要求教师暗示答题范围或内容。

第四条  考试中学生不得暂离考场,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经监考教师同意后方能暂离(同一时间内只限1人)。

第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进行中,严禁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抄袭、偷看、夹带、传递等各种形式的考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考试资格,责令其退出考场,答卷作废,成绩以零分记载,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条  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场内逗留或在走廊上高声喧哗。

第七条  考试时间终止,学生应即刻停止其答卷。经监考教师催促,仍不交卷者,监考教师可离开考场,学生再交卷一律无效,该门课的成绩以零分记载。学生有意不交试卷,并将试卷带出考场,一经查实,该门课的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八条  其他如国家教育考试有特殊纪律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九条  学生不遵守考试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擅自变更考试座位,被监考人员指出并口头警告仍不听从的;

    2.不带学生证或身份证(其它证件无效),坚持参加考试的;或拒不接受监考人员检查的;

    3.闭卷考试前,拒不将通讯工具、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书籍资料、笔记本等物品放入指定位置的;或闭卷考试中经监考人员告诫仍发现课桌内有与考试相关材料(学生尚未偷看或抄袭)的;

    4.考试过程中,左顾右盼、旁窥他人答案的;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的(处分双方);

    5.开考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进入考场,如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考场的;

    6.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允许,擅自离开考场的;

    7.学生交卷时未经监考人员验卷,造成试卷丢失的;或擅自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时间终止后不停止答卷,在监考人员警告后仍不听从的;

    9.严重影响考场秩序,且不听从监考人员警告的;

    10.使用自带的答题纸或草稿纸,或用规定以外的笔或纸答题,不在试卷规定位置填写自己的姓名及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经监考教师口头警告后仍不按规定填写的;

    11.开卷考试时传递或借用他人的资料、笔记、书本等;

    12.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与考试内容无关);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舞弊行为的。

第十条  学生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舞弊:

    1.试卷中或课桌上夹带考试资料或将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存储在电子设备中(无论偷看、抄袭与否)的;

    2.无论夹带资料置于何处,监考人员发现考生确已偷看或抄袭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如故意移动试卷)抄袭试题答案的;

    4.默许他人拿走试卷、答案而不主动向监考人员报告的;

    5.交换试卷、传递答案或纸条(处分双方)的;

    6.同一科目同一考场答卷的答案雷同(无论在考试中还是在考试后发现的);

    7.利用上厕所或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8.故意销毁试卷、答卷等考试材料;

    9.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含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无论偷看、抄袭与否);

    10.请他人代替自己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的;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12.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的;

    13.盗窃试卷的。

第十一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首次有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第1-5款之一的,经监考老师提示后仍不改正的,应终止其考试,责令其退场;考生不服从监考老师退场指令者,立即终止其考试,该课程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违纪舞弊记录录入该生成绩单备注栏,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首次有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第6-13款、以及第十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的,经监考老师提示后不改正的,应终止其考试,该课程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违纪舞弊记录录入该生成绩单备注栏,并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第二次违纪触犯第九条的,以及第十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第1~7款之一的,经监考老师发现,应终止其考试,该课程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违纪舞弊记录录入该生成绩单备注栏,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第二次舞弊触犯第十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第8~13款之一的,该课程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违纪舞弊记录录入该生成绩单备注栏,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考试过程中第三次触犯第九条,以及第十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第1~7款之一的,该课程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违纪舞弊记录录入该生成绩单备注栏,并给予记过处分;有第十条第8~11款行为之一的,该课程当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违纪舞弊记录录入该生成绩单备注栏,并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有第十条第12、13款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发生考试违纪行为或舞弊行为,在接受处理时态度恶劣的,加重一级处分;在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违纪舞弊的,加重一级处分。在校期间出现第四次舞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第1-5款之一的,作出责令考生退场后,考生不服从指令的,以及第九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第6-13款之一的,当即宣布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责令其退场,并在考场登记表上详细记载其考试违纪行为和注明“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字样,两名监考人员均应签名。考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主考老师留存装入试卷袋中,一份由监考老师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

第十七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办法第十条所列考试舞弊行为之一的,监考人员应在考场登记表上详细记载其考试舞弊行为和注明“考试成绩以零分记载”字样,两名监考人员均应签名;对学生用于舞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以暂扣,并在考试结束24小时内连同考场登记表一份一并由监考老师交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另一份考场情况登记表由主考老师留存放入试卷袋中。

第十八条  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应及时统计违纪、舞弊考生信息,包括学生姓名、学号、所在学院、专业、班级等,按照考试科目分类打印纸质统计表加盖学院印章送交教务处考务办相关负责老师,同时传送电子档;纸质文档与电子档上交时限为当科考试结束2个工作日以内;同时,学院应对违纪、舞弊学生做出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深刻书面检查。

第十九条  凡考场登记表上有考生违纪、舞弊记录的,任课老师在录入考生成绩过程中应一一录入系统。

第二十条  监考老师、主考老师,以及学生所在学院办公室对违纪、舞弊学生应当予以登记、上报;对隐瞒不报的,由教务处按《武汉纺织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教务处依据学院报送信息对违纪、舞弊学生作出相应处理。对学生的通报批评由教务处面向全校学生发布;对学生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行文、报主管校长签发,再由学生所在院(部)通知学生。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武汉纺织大学学生申诉处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纪舞弊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如仅有一条违纪舞弊记录的,毕业前可在该生成绩单上删掉其考试违纪舞弊记录;对于在校就读期间有两次及以上违纪舞弊记录的,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删掉该生成绩单上的考试违纪舞弊记录:

    1、所有必修课程(除违纪舞弊课程外)正考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者;

    2、在校期间,在大学生科技竞赛和各类学科竞赛中荣获国家奖、省部级奖励者(武汉纺织大学为参赛单位);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出现的舞弊行为按《武汉纺织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学生,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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